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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公民在海外收入不回国报税,会面临补税

40 丨12小时前

全球征税,中国公民在海外赚了钱,都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税。如果不报税被查出来,则将面临补税+罚款,恶意逃税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牢饭供应。




本来境外收入报税交税这件事,喊了很多年,但因为技术原因并未普及开来。可是现在,技术的进步与国际合作的紧密,让心存侥幸者无所遁形。


中国的浙江、山东、上海、湖北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发布公告,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境外收入申报问题开展集中核查。


通过大数据识别出多起典型案例,追缴税金和罚款从12.72万元至126.38万元不等。


中国税务机关是怎样查出境外逃税案例的?你的境外收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中国交税?怎样能够避免自己糊里糊涂就成为了“逃税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十二、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十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首先是怎样查出来的?


过去查不出来,是因为国际合作还没有如今这样紧密。中国的税务部门想要收税,就先要知道本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的收入情况。这就需要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提供,那人家可以选择不配合提供,你一点办法没有。

但是,向境外收入征税这件事也不是中国一家要搞,很多国家都想收这个税,就面临着有一天也需要中国向他们提供信息。


于是,有这方面需求的国家就聚在一起,想出了一个办法:要不咱们交换?


各国相互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就叫做“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报告标准”,简称CRS。


目前全球包括中国在内,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加入了CRS。


而中国在2018年9月完成了首次CRS信息交换,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以及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百慕大等传统避税地的账户余额、投资收益等核心数据。


有了这些金融核心数据,那不就好办了吗?海外哪些中国人赚了钱没交税的,一清二楚。


另一个问题是,你的境外收入在什么情况下要向中国交税?


不管你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你的全年收入达到了报税标准(目前是12万人民币),就需要有一个报税的动作。


报上去之后,中国税务机关就会根据你的收入金额和收入来源,再扣除掉专项附加的免税金额,对你进行税务清算,看你需要交多少税。


这一步是所有中国税务居民每年都需要做的事情。中国属于全球征税,对于税务居民的界定也是全球化的。


你只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是中国税务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


这里的住所并不是一定要有自己的房子,而是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如果一直在国外工作,很少回国。但是他还保留了中国的国籍和户籍,并且过年要回来看望父母,住在父母的房子里。这种情况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其境外收入需要向中国报税,达到征税标准后就要向其征税。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你在境外的收入已经在当地纳税了,还要不要向中国纳税呢?如果要的话,这不是交两次税,成大冤种了吗?

很多人都会有这个疑问,以至于觉得自己反正在当地纳税了,就没有及时向中国报税,稀里糊涂成为了“逃税犯”。


没错,中国是与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在当地交了税,就不用向中国报税和交税了。


这是因为国家之间的税率不同!

由于在德国长期工作,属于了德国的税务居民,所以收入先要向德国交税。


德国的个税交完了。还需要向中国报税,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掉免税部分,应缴税额减去德国已经纳税个税,进行抵扣,只需要再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余下个税即可。


由于税率计算是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上面举得例子可能在最终税款上有误差。但原理应该是讲清楚的,就是作为中国税务居民,是全球征税的。你可以用境外纳税记录来抵扣对应税款,但不能因为给外国交了税就不向中国报税和交税了。


不管是在技术、国际合作、对于收税的重视力度上,中国现在都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国人的“全球征税”时代已经来临。

杜塞尔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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